《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


在33年前的今天,1991年4月9日(农历199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并同时施行。是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方式和程序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从1982年10月开始试行9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其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

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法典分4编29章共270条,是中国目前条文最多的基本法律。第一编总则,规定了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以及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的内容;第二编审判程序,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内容;第三编执行程序,规定了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的内容;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了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在1982年通过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的。实践经验证明,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具体规定总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在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该法试行9年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增加,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批重

要的民事法律和与民事有关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些条款不够完善;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据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是:补充了审理经济案件的一些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等实体法,相应地增加了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告诉难、争管辖、执行难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